我国阶梯电价改革进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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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阶梯电价,并不是新鲜事物,浙江、福建、四川都有实施。早在2004年,实行阶梯式电价的调价办法中就规定,居民月用电量低于50度部分,电价在以往基础上不调整;51—200度部分,电价上调0.03元/度;超过200度部分,电价上调0.10元/度。
- 2009年8月初,国家发改委在公布的《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》中详细阐述了备受关注的水价、电价以及成品油定价改革进展。此举被外界解读为中国价格主管部门酝酿的价格新政,同时也从侧面证实价格改革将不断加速。
- 2010年10月9日,国家发改委公布《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。
- 2011年11月29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》,该意见明确,阶梯电价政策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为单位执行,对城乡居民用电实行分档电量和电价,第一档电量,原则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%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;起步阶段电价维持较低水平,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。第二档电量,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5%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(即覆盖率80%-95%之间的电量);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不低于5分钱。第三档电量,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;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0.3元左右。同时,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,对城乡“低保户”和农村“五保户”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或15度免费用电基数。
- 2012年2月28日,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,居民阶梯电价在2012年内全面推行。各地正制订阶梯电价实施方案,在经过听证程序后试点实行,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。
- 2012年3月28日,国家发改委召开了2012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,提出2012年上半年各省推出居民阶梯电价。并明确了总体思路:第一档电价不提高,覆盖居民家庭的比例由中央统一确定。因为各省市的家庭用电量水平有差距,地方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确定各档次的用电标准,具体方案经过听证后出台实施。